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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回应:掐死公民社会的‘境外NGO管理法’

4月28號中国通过了“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将境外NGO组织直接置于公安部门的管制之下。国家对国际NGO的态度由“统战”,直接转化为对立。国内公民社会被置于国家安全考量的框架之中。虽然这表示中国政府试图一举切断境外NGO与国内公民社会的联系,但国际社会仍在积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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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4月28號中国通过了“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将境外NGO组织直接置于公安部门的管制之下。这个法与慈善法、国安法一样,显明了国家对社会全面控制和操纵的决心,政府试图一举切断境外NGO与国内公民社会的联系。国家对国际NGO的态度由“统战”直接转化为对立

国际人权服务社(ISHR)认为,‘国内公民社会很有可能因为该法被限制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接触,公民社会被置于国家安全考量的框架之中。政府完全无视从去年以来,几百位个人、国际组织,其他国家、以及联合国高级专员向中国政府提交的建议’。

2015年4月16日,联合国结社自由与和平集合特别报告员Maina Kiai和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及人权捍卫者特别报告员一道,向中国政府递交了一封信函。在信中他们明确表达了对于正在审议中的《境外NGO管理法草案》中的一些条款的担忧,这些条款明显违背了“公民社会有权自由地开展活动、国家不能对此进行干涉”的原则。

Kiai特别报告员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社会组织的最佳实践”,政府要求NGO要向政府提交工作计划,政府可以监督NGO的内部程序等规定,是完全不符合国际人权准则和规范的行为。

刚刚被通过的法律对公安机关新增了三项权力,他们有权在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行为时

  • 约谈境外NGO负责人
  • 暂停NGO活动
  • 列入黑名单

但如何定义及识别什么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行为则完全没有细则,裁量权完全由公安机关掌握。

最後通過的法律在草案的基礎上有些微小改變,法律名称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部分放宽了境外NGO的规定。比如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间的正常学术交流不再纳入此法的适用范围。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的“限制”内容。新华社称,“这些改变将为合法、友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其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更多便利。”

去年,在收到特别程序报告员的信函之后,中国政府在给特别报告员的回函中声称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落实中国“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并且这个法是在“咨询了公众意见,平衡了国家安全的考量并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之后出台的。回函称制定该法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而为了让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境外NGO组织必须不能有影响国家统一、影响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利益、危害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中国的人权捍卫者(HRD)对于该法律的通过皆感觉非常失望,对最后一稿中所做的局部小修改也不愿置评,因为这些修改对整个中国公民社会的处境已经于事无补了。 但是这条法律仍然吸引了来自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美国,英国,加拿大,欧盟等政府此前就曾高调公开发表声明,对于此法大而含糊语言表示担忧。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也通过2月16日的新闻稿提出了建设性的批评。

尽管公民社会和国际社会做出了种种努力,境外NGO管理法还是被通过,中国对公民社会发展的钳制被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今后类似709打压律师,打压家庭教会,打压劳工组织等等严重违背基本人权的事,注定将不断发生,并且政府还能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中找到依据。这是国家以立法侵犯人权的典型, 国际社会应该对此提出严正交涉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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